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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辉等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发布于 2021-11-02 14:05 阅读()
案情简介
Ifere电路原理图以及《一种金属背盖NFC天线方案V0.2.docx》和《一种金属环槽天线V0.2.docx》技术均系华为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告人吴某、张某敏、姜某辉、王某裕、郁某、李某晶曾任职于华为公司,分别从事技术研发以及研发管理,均与华为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对所从事研发以及所接触技术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被告人吴某、张某敏首先提出利用华为公司ifere项目以及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其K1智能儿童手表的犯意,并先后拉拢姜某辉、郁某、王某裕、李某晶等加入其“创业团队”,授意、指挥姜某辉等被告人完成犯罪行为;被告人姜某辉接受安排将其在华为公司研发的ifere电路图窃取并修改后使用在上海某公司K1智能儿童手表上;被告人王某裕接受安排将其在华为公司的职务成果两项天线技术方案擅自为上海某公司申请专利;被告人郁某在加入共同犯罪团伙后,积极出谋划策,通过张某敏的安排从他人处获取了ifere技术文档,且明知两项天线技术是王某裕在华为公司任职期间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属于华为公司的商业秘密,仍然予以配合并以其作为发明人提出专利申请;被告人李某晶明知上海某公司K1产品的技术和华为公司的ifere研发项目有技术上重叠,姜某辉、王某裕等利用华为公司ifere研发成果以及实验室等物质技术条件推进K1产品的研发与生产,王某裕将职务技术成果申请在上海某公司名下,仍然与姜某辉、王某裕等相互配合,完成K1电路图互连设计。Ifere电路原理图被使用于上海某公司K1产品,《一种金属背盖NFC天线方案V0.2.docx》和《一种金属环槽天线V0.2.docx》技术被以上海某公司名义专利申请,并被授权,上述三项技术信息均被公开。经深圳市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给华为公司造成损失合计223.2万元。公诉机关以相关被告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而提起公诉。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4日判决被告人吴某、姜某辉、张某敏、王某裕、郁某、李某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姜某辉、王某裕、郁某、李某晶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裁定予以维持原判。
事件点评
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0年度知识产权五十件典型案例”和“2020年度深圳市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本案案情复杂,涉及的技术秘密多、证据多、争议焦点多,是深圳法院2010年推行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以来,最具挑战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本案明确了被诉侵权人无论直接、完全使用权利人技术秘密,或者对技术秘密进行部分修改、改进后使用,均属于使用权利人技术秘密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的鲜明司法态度,有力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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