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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06742号“色观颜茶”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2 10:44 阅读()
异议人:湖南茶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洛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振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南茶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洛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3期《商标公告》第42306742号“色观颜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色观颜茶”,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35343号、第24287336号“茶颜悦色”、第13317124号“茶颜悦色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分别为第30类的“咖啡饮料;茶饮料”、第43类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及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及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体相同,但该字体为字库中既有字体,非由异议人独创,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异议人的著作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异议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异议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306742号“色观颜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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