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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34346号“印象梵高星空艺术馆”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8 10:14 阅读()
异议人:重庆互艺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利皇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重庆互艺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利皇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6期《商标公告》第40134346号“印象梵高星空艺术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印象梵高星空艺术馆”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学校(教育);教育;培训”等。异议人引证的第31369844号“梵高星空艺术馆”商标已被我局宣告无效,故其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另引证在先申请的第28652081号“梵高星空”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艺术展览;培训;组织文化艺术活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教育;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组织和安排娱乐展览;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及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梵高星空”,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被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134346号“印象梵高星空艺术馆”商标在“学校(教育);教育;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组织和安排娱乐展览;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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