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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00612号“尚游者”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6 17:37 阅读(

  异议人:深圳市尚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穆尚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尚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穆尚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6期《商标公告》第42400612号“尚游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尚游者”指定使用于第35类“复印服务;广告策划;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02858号“尚游”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空间出租”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尚游”文字,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误以为是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特定联系,进而造成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策划;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复印服务”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400612号“尚游者”商标在“广告;广告策划;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复印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