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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776779号“晨光家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2 17:44 阅读(

       异议人: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心基金慈善基金会
  异议人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心基金慈善基金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2776779号“晨光家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晨光家园”指定使用于第41类“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705510号“晨光生活”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1类“学校(教育);培训”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于类似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笔”商品上的“晨光”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不易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776779号“晨光家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