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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24067号“中交铁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5 09:54 阅读(

   异议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中交铁建工程仪器制造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中交铁建工程仪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8期《商标公告》第41924067号“中交铁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交铁建”指定使用于第9类“衡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3969556号“中国铁建CRCC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衡量器具;量具;无线电设备”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924067号“中交铁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