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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41509号“乙亥益禾堂”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5 10:22 阅读()
异议人:胡继红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仁彪
异议人胡继红对被异议人黄仁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2期《商标公告》第43641509号“乙亥益禾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乙亥益禾堂”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临时住宿处出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037869号“益禾堂 原沏茗作鲜饮茶番MILK&TEA及图”、第23148222号“益禾堂”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茶馆;咖啡馆;餐馆”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益禾堂”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异议人引证系列商标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641509号“乙亥益禾堂”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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