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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759301号“老年骆驼”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4 10:32 阅读()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亿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浏阳市楚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亿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2期《商标公告》第43759301号“老年骆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老年骆驼”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代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第3596417号、第4919880号“图形”、第103368号“金驼牌及图”、第3477203号“骆驼LUOTUO及图”、第3515856号“骆驼”、第3993666号“骆驼CAMEL”、第31724537号“骆驼”、第11371409号“骆驼客”、第12429738号“骆驼探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靴;半统靴”、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自动售货机出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申请的第33225154号“图形”、在先注册的第21742626号“骆驼队”、第13148530号“骆驼登山队”、第12429724号“骆驼旅行”、第4512532号“皇家骆驼”、第3619858号“图形”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传播;商业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方式、内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的“图形”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无密切关联,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具有显著差异,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759301号“老年骆驼”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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