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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330002号“中建正扬”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4 10:26 阅读()
异议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中建正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中建正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2期《商标公告》第43330002号“中建正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建正扬”指定使用于第19类“混凝土建筑构件、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耐火纤维、硅酸铝耐火纤维”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40208号“中建”、第13427827号“中建八局”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9类“耐火材料、发光铺筑材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汉字显著部分“中建”,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330002号“中建正扬”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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