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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391738号“SKGK”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3 15:16 阅读()
异议人:未来穿戴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天同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丰泽区唐仁百货网店
异议人未来穿戴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丰泽区唐仁百货网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4期《商标公告》第44391738号“SKG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KGK”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奶瓶;假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530210号“SKG”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用蒸薰设备;按摩器械”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594158号“SKG”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拐杖;缝合材料”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224362号“SKG”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按摩器械;振动按摩器”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上较为相似,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本案异议人请求对其“SKG”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商标已达到驰名状态,对于异议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391738号“SKGK”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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