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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50316号“厶小鸭”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3 14:55 阅读(

  异议人:济南洗衣机厂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延青
  异议人济南洗衣机厂对被异议人吴延青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3期《商标公告》第43650316号“厶小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厶小鸭”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会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4691号“小鸭”、第1543715号“小鸭DUCKLING”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7类“洗衣机”、第11类“热水器;电饮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功能用途、消费服务对象等,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174915号“小鸭智科”、第16635551号“小鸭浴皇及图”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被异议商标的指定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首字“厶”并非常用汉字,不易被普通消费者识别,故该商标显著部分为“小鸭”,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主体文字相近,使用于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异议人商标相联系,认为二者为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具有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650316号“厶小鸭”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