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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547911号“凯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3 14:42 阅读()
异议人: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董安立
异议人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董安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3期《商标公告》第40547911号“凯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凯诺”指定使用于第16类“模型材料;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宣传画;报纸;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329958号“圣凯诺 SANCANAL”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6类“纸;复印纸(文具);卫生纸;箱纸板;硬纸管;印刷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的“圣凯诺SANCANAL CSN”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未构成近似,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差异较大,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一般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利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547911号“凯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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