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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414613号“有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2 10:36 阅读()
异议人:浙江有播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叁玖叁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高伟
异议人浙江有播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高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4414613号“有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有播”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后视镜;自行车”等。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同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有播”商标,但异议人提交的荣誉证书、授权书合同及发票复印件等光盘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有播”商标或者商号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后视镜”等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414613号“有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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