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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146587号“璞尔曼国际酒店”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2 14:10 阅读(

  异议人:雅高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赣州市璞尔曼酒店有限公司
  异议人雅高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赣州市璞尔曼酒店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4期《商标公告》第43146587号“璞尔曼国际酒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璞尔曼国际酒店”指定使用于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自助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76488号“铂尔曼”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首字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亦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一款(7)(8)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146587号“璞尔曼国际酒店”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