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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528246号“鸳湖旅社”商标异议案
发布于 2021-10-12 09:34 阅读()
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嘉兴市南湖名胜发展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范永伟
指定使用服务: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餐厅”等。
异议人主要理由和证据: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容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异议人提交的主要证据:1.《滨湖区区块的可行性研究方案》。2.《(王会悟)<一大在南湖开会的情况>》。3.《昔日张家弄》相关文献、资料节选等。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商标局认为:“鸳湖旅社”是嘉兴南湖红色旅游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历史上有着重要的功能和作用,是中国共产党“一大”代表在嘉兴落脚和开会地点之一。“鸳湖旅社”作为商标使用于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第32528246号“鸳湖旅社”商标不予注册。
二、案件评析
本案焦点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不良影响”条款与第十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均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的禁用条款,其中“不良影响”条款是兜底条款。具体而言,“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一定时间社会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对“不良影响”的判断尽管每个人可能结论各异,但基本的判断角度应当从社会大众的认知、是否对“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造成危害出发,综合考虑社会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除此之外,还应考虑商标本身构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调整的是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商标注册和使用行为,不是保护特定民事权益的法律规定。适用这一条款,只需考虑存在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
本案中,异议人所提供的材料《(王会悟)<一大在南湖开会的情况>》中记述,“鸳湖旅社”是嘉兴张家弄老街的一家旅馆,是中国共产党“一大”代表在嘉兴落脚和开会地点之一。中国共产党“一大”代表在嘉兴下了火车后,第一站就是“鸳湖旅社”。嘉兴“南湖红船”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有着重要的历史地位,从其诞生出的“红船精神”,是中国共产党的无价瑰宝和历史的独特印记,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历史要求。2005年6月21日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同志在《光明日报》刊发署名文章《弘扬“红船精神”走在时代前列》中指出,红船精神是开天辟地、敢为人先的首创精神,坚定理想、百折不挠的奋斗精神,立党为公、忠诚为民的奉献精神。
“鸳湖旅社”作为与“红船精神”相关联的历史地点,与“沪杭铁路”“南湖红船”同属嘉兴红色记忆的组成部分。“鸳湖旅社”的复制模型就在南湖革命博物馆中展出。因此“鸳湖旅社”标识具有很强的政治历史意义,作为商标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餐厅”等服务上会对我国的政治、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三、典型意义
从该案的审理可以看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的适用需要慎重把握,对涉及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图形、文字或者其他构成要素进行更加全面的分析和审查,从立法本意来判断是否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囿于审查员的知识结构和审查经验,一些并非耳熟能详的政治历史地名可能通过初步审查,但在异议程序中,审查员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严格审查把关,对可能产生不良政治影响的商标坚决不予注册。今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的伟大历史时刻,本案就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对与建党相关的具有政治意义的历史地名给予保护进行了有益探索,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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