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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21081号“四宇通”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1 09:35 阅读(

    异议人: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保定卓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异议人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保定卓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4期《商标公告》第43221081号“四宇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四宇通”指定使用于第7类“农业机械;升降装置;空气压缩泵;马达和引擎启动器;非手动的手持工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97176号“宇通重工”、第1629713号“宇通”商标核定使用于第7类“汽车油泵;机器、发动机和引擎的液压控制器;农业机械”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经异议人持续使用和宣传其引证商标已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宇通”,若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可能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是否给予异议人《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作出评述。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221081号“四宇通”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