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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商标“撤三”
发布于 2021-10-10 11:05 阅读()
我国《商标法》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俗称为“撤三”制度。
立法目的在于督促商标注册人合法有效使用商标,客观上起到清理闲置商标、遏制恶意注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目的,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注而不用”,遏制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撤三制度中由商标注册人承担举证责任(《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6条规定)。
实践中,商标局将通知商标注册人答辩的文件用挂号信方式寄发商标注册地址,有部分挂号信因地址不明或查无此人被邮局退回。经分析,退信产生原因主要有:一是企业异地经营情况大量存在;二是注册人改变地址后未及时向商标局提交注册商标地址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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