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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476610号“BIODERMIC”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0 10:53 阅读()
异议人:诺奥思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义乌市鸿茂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思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诺奥思对被异议人义乌市鸿茂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第39476610号“BIODERMI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IODERMIC”指定使用于第21类“梳;专用化妆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240109号“贝德玛”、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329279号、第678846号“BIODERMA”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洗发液”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及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注册并使用在“化妆品”商品上的第G678846号“BIODERMA”、第6240109号“贝德玛”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抢注其引证商标,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476610号“BIODERMIC”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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