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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04891号“西凤”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09 14:56 阅读(

  异议人: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深圳市大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大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2期《商标公告》第42104891号“西凤”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西凤”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纸张加工;为他人设计印刷”。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4524号“西凤酒XIFENGJIU及图”、第543030号“西凤”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和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但是,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酒”商品上的“西凤”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整体外观不易区分,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104891号“西凤”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