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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306498号“可乐帮KELEBA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02 09:48 阅读()
异议人:锋泾(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可乐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明德优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锋泾(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可乐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第31306498号“可乐帮KELEBA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可乐帮KELEBAN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碳酸钙、工业用白云石、硅藻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724553类、第10432575号“家乐邦GALLOPER及图”、第16880722号“家乐邦GALLOPER 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聚胺酯、氯丁胶、工业用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抢注其知名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306498号“可乐帮KELEBA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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