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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08114号“葛之郎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8 17:08 阅读(

  异议人: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上饶市君美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饶市君美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5期《商标公告》第42208114号“葛之郎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葛之郎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90970号、第8281196号“喜之郎及图”、第667101号“喜之郎”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使用在“果冻”等商品上的“喜之郎”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208114号“葛之郎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