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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02837号“皖黎江WANLIJIANG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8 16:51 阅读(

    异议人:四川五丰黎红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北京双鑫达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五丰黎红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双鑫达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5期《商标公告》第40202837号“皖黎江WANLIJIA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皖黎江WANLIJIANG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9类“蔬菜罐头;肉汤浓缩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125033号、第21133242号“五丰黎红”、第18560865号“黎红”、第6151301号、第1229382号“黎红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腐乳;腌腊肉”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蔬肉汤浓缩汁;蔬菜罐头;泡菜;紫菜;腌制蔬菜;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显著部分“黎江”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黎红”在文字构成、书写形式、视觉效果上相近,可判为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202837号“皖黎江WANLIJIANG及图”商标在“肉汤浓缩汁;蔬菜罐头;泡菜;紫菜;腌制蔬菜;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