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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842979号“ELECTRIC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7 14:45 阅读(

  异议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三开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三开电气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9期《商标公告》第41842979号“ELECTRIC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LECTRIC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15396号“SCHNEIDER ELECTRIC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用于电的运输、处理、开关、转换、积累、调节、过滤、测量、信号、检测或控制的科学、电气、电子装置和仪器,包括上述器材的电气、电子元件,整流器,半导体、继电器(电),电容器,断流器,断路器,电开关,接触器,自动机,控制板,静态转换器,程序控制器,计算机,计算机用电源系统,计算机用安全微系统,断路保护电源,换流器,电池组,蓄电池”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属行业、消费和服务对象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55478号“SCHNEIDER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电视广告;广告”等。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断路器;开关;接触器”商品上的“SCHNEIDER ELECTRIC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双方商标在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如核准其注册在指定使用服务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1493717号“施耐德电气”、第G715396号“SCHNEIDER ELECTRIC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842979号“ELECTRIC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