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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925025号“胡建文”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4 14:25 阅读(

  异议人:胡建文
  委托代理人:湖南裕实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胡建文
  异议人胡建文对被异议人胡建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第42925025号“胡建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胡建文”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腌制肉;鱼(非活)”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姓名权,但异议人提供的异议人社会公益事迹、人大代表新闻事迹、获奖现场及证书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姓名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且被异议人姓名亦为“胡建文”,以自己的姓名作为商标申请应不属于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引起消费者的错误联想,认为标有该商标的产品与异议人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的真实来源产生混淆,也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因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异议人的姓名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925025号“胡建文”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