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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599056号“海天春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4 10:36 阅读()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廖熹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廖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5期《商标公告》第41599056号“海天春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天春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2类“包装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艺术品鉴定”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634379号、第17548347号、第3448510号、第21932390号及第946553号“海天及图”、第204984号“海天 H•T及图”、第1121295号“海天”、第1478101号“海天 HAITIAN”、第1321536号“海天味业 HAITIA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调味品;番茄酱(调味品);酱油;咖啡;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差异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34783号“海天 HAITIAN及图”、第8292638号“海天及图”、第21932400号“海天味业”及第36071817号“海天娅米”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的“印刷业;工业品外观设计;服装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技术研究”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及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不同,含义及整体外观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酱油”商品上的“海天 HAITIAN”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双方商标指定的商品和服务分属不同行业,不具有密切关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599056号“海天春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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