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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20789号“TREK&TRAVEL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3 14:42 阅读(

    异议人:美国崔克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香港睿翔时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国崔克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香港睿翔时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0期《商标公告》第41020789号“TREK&TRAVE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REK&TRAVEL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8类“小山羊皮;背包;钱包(钱夹)”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00885号“TREK”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背包;手提包;旅行包”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TREK”,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系异议人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小山羊皮;背包;钱包(钱夹);手提箱;行李箱;包;伞;手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020789号“TREK&TRAVEL及图”商标在“小山羊皮;背包;钱包(钱夹);手提箱;行李箱;包;伞;手杖”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