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经典案例 >

第39910529号“索菲鸟”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4 12:02 阅读(

       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布拉欧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布拉欧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39910529号“索菲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索菲鸟”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仿皮革;书包;旅行箱;儿童牵引带;伞;鞭子;运动包;行李箱;钱包”。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778246号“SUOFEIYA”商标、在先申请的第35777655号“索菲亚”商标核定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生皮;伞环;皮制家具罩;旅行包”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家具”商品上的“索菲亚”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生产工艺、功能用途差异明显,双方商标亦有所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并不相同或基本相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商号权的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抄袭其驰名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或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910529号“索菲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