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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27447号“B.K.T BABYCAR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1 14:42 阅读(

  异议人:杭州贝咖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贝壳托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树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贝咖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贝壳托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四川慧伯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7期《商标公告》第41027447号“B.K.T BABYCAR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K.T BABYCARE”指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教育;培训;教学;幼儿园;学校教育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28493872号“BABYCARE”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彩票发行”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027447号“B.K.T BABYCAR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