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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31344号“FOG X KITH”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7 10:36 阅读(

  异议人:楷承零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梁志杰
  异议人楷承零售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梁志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6期《商标公告》第42531344号“FOG X KIT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OG X KITH”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成品衣;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G1335464号“KITH”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T恤衫;短袖衬衫”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531344号“FOG X KITH”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