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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33824号“美涂乐M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6 15:18 阅读()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乐平市新生威涂料厂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乐平市新生威涂料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6期《商标公告》第38133824号“美涂乐M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美涂乐M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9类“木地板”、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等商品及服务上。异议人对该商标在第19类商品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被异议商标“美涂乐M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9类“木地板;混凝土板;非金属建筑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61139号“M”、第4356327号“M”、第15475933A号“蒙娜丽莎 MONALISA M”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的“木材;水泥;非金属砖瓦”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较为明显,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瓷砖”商品上的“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区别较大,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133824号“美涂乐M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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