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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63374号“多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30 10:45 阅读()
异议人: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宝宝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宝宝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福州智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0263374号“多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多宝”指定使用在第9类“动画片”商品上。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以证明,异议人为本案引证商标的被许可人,有权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739285号“加多宝”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动画片、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具有一定差异,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损害其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263374号“多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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