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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300945号“MELALEUC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8 10:09 阅读()
异议人一: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美乐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冯仙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美乐家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冯仙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第38300945号“MELALEUC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ELALEUC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供暖装置;地漏;水暖装置用管子水嘴;水暖装置用管子三通;水暖装置用管子接头;抽水马桶;暖气片;水龙头”。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29016179A号“MONALISA”商标、第29011652A号“蒙娜丽莎MONALISA M”商标、第29000326A号“MONALISA M”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龙头;抽水马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复制摹仿其商标等异议理由证据不足。 异议人美乐家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1111573号“MELALEUCA”商标、第1081101号“MELALEUC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衣用漂白剂;洗衣用清洁剂;织物柔软剂”、第5类“药品;兽药;医用营养物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异议理由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300945号“MELALEUC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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