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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77363号“惠普生HPSO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7 15:16 阅读(

  异议人:黑龙江惠普生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宁富莱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黑龙江惠普生医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宁富莱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第41077363号“惠普生HPSO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惠普生HPSO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蛋粉;蛋黄”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540846号“惠普生HWIPSON及图”商标、第3321844号“惠普生”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营养品;化学药物制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模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077363号“惠普生HPSO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