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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42495号“皇马刺客 HUANGMACIK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6 09:16 阅读(

  异议人:皇家马德里足球俱乐部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莆田市雷克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皇家马德里足球俱乐部对被异议人莆田市雷克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第42642495号“皇马刺客 HUANGMACIK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皇马刺客 HUANGMACIKE”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2368383号“REAL MADRID”、第18765455号“MCF REALMADRID及图”、第33604000号“REAL MADRID WORLD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为广告宣传目的组织时装表演”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744945号“REALMADRID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与体育教育有关的咨询信息;与健身训练服务有关的咨询信息;足球示范辅导”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具有一定区别,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642495号“皇马刺客 HUANGMACIK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