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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817478号“芳大厨具 FANGD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5 17:15 阅读()
异议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冯元明
异议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冯元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第38817478号“芳大厨具 FANGD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芳大厨具FANGDA”指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959349号、第15962922号“方太FOTILE”、第5618628号“方太”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替他人推销”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显著部分文字“芳大”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方太”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817478号“芳大厨具 FANGD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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