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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05265号“巴布帕BUBOOPA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5 15:12 阅读()
异议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杭州欣亿广告有限公司
异议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欣亿广告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第41205265号“巴布帕BUBOOPA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巴布帕BUBOOPA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袜;短围巾;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04867号“巴布豆”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童装;婴儿服装”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866518号“巴布豆”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斗篷;非纸制围涎;婴儿睡袋”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10799号“巴布豆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运动衣;鞋;帽”等。被异议商标完全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中文“巴布”,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205265号“巴布帕BUBOOPA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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