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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474817号“REGGIO EMILI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4 17:43 阅读(

  异议人:乐吉欧儿童-国际保护和促进儿童和儿童的权利和潜力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长盛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有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乐吉欧儿童-国际保护和促进儿童和儿童的权利和潜力中心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长盛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8期《商标公告》第38474817号“REGGIO EMILI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EGGIO EMILIA”指定使用于第16类商品“纸;图画书;印刷出版物;海报;书籍;文具;期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97932号“REGGIO CHILDREN及图”商标、第657500号“REGGIO CHILDRE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书籍;海报”等,双方商标英文构成、呼叫、视觉效果均不同,整体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被异议商标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474817号“REGGIO EMILI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