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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795670号“侨城里 QIAOCHENGL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3 16:42 阅读(

  异议人: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侨城里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侨城里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6期《商标公告》第39795670号“侨城里 QIAOCHENGL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侨城里 QIAOCHENGLI”指定使用在第4类“燃料;吸收灰尘用合成物;矿物燃料;蜡(原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0705号、第5199845号“华侨城”、第5199848号“华侨城 OCT”、第5199925号、第5199906号、第5199947号、第5199799号“华侨城”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类“煤焦油;重油;矿物油;石油(原油或精炼油)”、第37类“建筑信息”、第39类“运输;船只运输”、第41类“学校(教育)”、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故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795670号“侨城里 QIAOCHENGL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