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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092933号“CNLY”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3 16:45 阅读(

  异议人:2001年11月21日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联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2001年11月21日公司对被异议人联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6期《商标公告》第40092933号“CNL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NLY”指定使用于第35类“替他人推销;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09540号、第15495388号“ONLY”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092933号“CNL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