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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765408号“五层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3 15:07 阅读(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金樽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金樽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6期《商标公告》第39765408号“五层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五层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开胃酒;鸡尾酒;白兰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704587号“五粮原香”、第20987719号“五粮兼香”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765408号“五层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