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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540388号“SIEARE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1 10:44 阅读()
异议人:西门子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美加乐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德海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西门子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美加乐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3期《商标公告》第38540388号“SIEARE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IEARES”指定使用在第11类“灯;灯泡;烹饪用电高压锅;电力煮咖啡机;便携式烤肉架;电油炸锅;电热水壶;家用微波炉;家用电饭锅;家用电烤箱;电炖锅;电磁炉;电茶壶;电热咖啡壶;电热杯;烤鱼炉;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个人用电风扇;排气风扇;电吹风;吊扇灯;电风扇;龙头;冲水槽;热水袋;电热地毯;USB供电的暖手器;打火机;烹饪用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78341号“西门子 SIEMENS”,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637074A号“SIEMENS”、第G683480A号“西门子”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照明灯及其部件;用于照明的灯光反射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虽然类似,但是双方商标在英文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都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驰名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540388号“SIEARE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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