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经典案例 >

第39639345号“PASSAT”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0 09:55 阅读(

  异议人:大众汽车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邢台市嘉琪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大众汽车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邢台市嘉琪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9期《商标公告》第39639345号“PASSA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ASSAT”指定使用在第12类“自行车;自平衡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自行车打气筒;婴儿车;手推车;运载工具用轮胎;补内胎用全套工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领土延伸指定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703264号“PASSAT”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机动车辆及陆;空;海运载器;机动自行车除外”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英文“PASSAT”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自行车;自平衡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自行车打气筒;婴儿车;手推车;运载工具用轮胎;补内胎用全套工具”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具有一定关联性,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639345号“PASSAT”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