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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334175号“JS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16 10:07 阅读()
异议人:约翰格斯特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江炳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嘉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泽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约翰格斯特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嘉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1期《商标公告》第35334175号“J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S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7类“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管道接头垫圈;塑料板;塑料杆;玻璃纤维保温板和管;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54447号“JG”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7类“塑料管;塑料接头/连接器;塑料连接管/套管;塑料塞”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视觉效果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其在先注册并使用的“JG”等系列商标,但异议人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一款(8)项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334175号“JS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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