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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22499号“PINKCOC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13 14:08 阅读()
异议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陈秀珍
委托代理人:温州卓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秀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1222499号“PINKCOC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INKCOCO”指定使用于第43类“酒吧服务;自助餐厅;旅游房屋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61084号、第8376485号、第8376486号“PENFOLDS”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葡萄酒”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923653号、第25227227号“PENFOLDS”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自助餐厅;会议室出租”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222499号“PINKCOC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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