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经典案例 >

第40011047号“农夫树下”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12 17:12 阅读(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岳磊
  委托代理人:德州市万航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岳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6期《商标公告》第40011047号“农夫树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农夫树下”指定使用在第32类“锂盐矿水;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41839号“农夫”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饮料(饮料);食用碱水”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似,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农夫”,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予以扩大保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011047号“农夫树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