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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196199号“VETPLU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09 10:52 阅读()
异议人:直布罗陀(英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上海景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浦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直布罗陀(英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景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4期《商标公告》第39196199号“VETPLU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ETPLUS”指定使用于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测试仪”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55227号“VETPLUS”商标等分别核定使用于第5类“兽医用制剂,兽医用物质”、第31类“动物用非药用的滋补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196199号“VETPLU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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