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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21074号“光远堂 SR”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09 10:26 阅读(

  异议人:斯蒂法诺里奇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拜读互动传媒(广州)有限公司
  异议人斯蒂法诺里奇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拜读互动传媒(广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4期《商标公告》第37221074号“光远堂 S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光远堂 SR”指定使用于第14类“首饰用礼品盒;贵金属制或镀有贵金属的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的第1192240号“STEFANO RICCI”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187327号“SR”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4类“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贵重金属制品或者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钟表和计时仪器”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221074号“光远堂 S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