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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707102号“启赋天才 QIFTCAI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08 17:34 阅读(

  异议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谜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谜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4期《商标公告》第39707102号“启赋天才 QIFTCA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启赋天才 QIFTCAI及图”指定使用于第5类“催乳剂;婴儿食品;婴儿用驱蚊贴;婴儿尿布”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346040号“启赋”商标、在先申请的第36123201号“启赋”商标等指定使用于第5类“维生素制剂;婴儿食品;婴儿尿布”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区分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催乳剂;婴儿含乳面粉;婴儿食品;婴儿奶粉;医用糖果;一次性婴儿尿布;婴儿尿布”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非类似商品“服装用除臭剂;婴儿用驱蚊贴;牙科用烤瓷材料”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启赋”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707102号“启赋天才 QIFTCAI及图”商标在“催乳剂;婴儿含乳面粉;婴儿食品;婴儿奶粉;医用糖果;一次性婴儿尿布;婴儿尿布”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