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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520469号“雪普”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08 14:26 阅读(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涧俊仲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创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涧俊仲号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5期《商标公告》第37520469号“雪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雪普”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糖”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28283号“雪花”商标、第6390662号“雪花SNOW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植物饮料;饮料制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啤酒”商品上的“雪花”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申请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520469号“雪普”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