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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760086号“中天浩”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06 17:35 阅读(

  异议人:四川中天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环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新疆中天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中天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新疆中天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第42760086号“中天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天浩”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商业审计;寻找赞助;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商业企业迁移”等。异议人在先于类似服务上并未申请注册与被异议商标相近的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申请在先的原则,被异议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并侵犯其在先企业名称权。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于我国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宣传使用“中天浩”商标,并使该商标及其企业名称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760086号“中天浩”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